日期: 2025/05/12
预付费合同中“超期余款不退”条款是否有效?
王某在某教育机构购买舞蹈课程,合同中约定“开课15日内退学的可退还学生全部剩余费用;超过60日,不足半年期的,退还80%;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每周开课需三人以上报名,否则当天课程取消,发生纠纷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的合同内容系舞蹈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且从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开课需三人以上报名,否则当日课程取消,即并非王某个人意愿可决定开课与否,如长期不足三人报名课程,课程期限势必会顺延,可能超过协议约定时间,该条款将不能开课导致课程期限延长的不利后果转嫁至消费者,亦属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故认定该条款属于排除学员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进而判决该培训机构就王某未学习课程部分进行退费。
商家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使用不合理格式条款。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示并说明。消费者在签订预付费合同前,要详细了解服务内容、期限、退费标准等条款,避免盲目签约。同时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