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12
浅析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
在保险法律实务中,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时,应遵循执行比例原则和执行善意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及保单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扣除分摊给投保人的相关保险费用后的余额。当保险合同被解除时,保险人将责任准备金扣除其已支出的业务开支费用后应退还给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的部分现金,即为保单现金价值。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提前解除被执行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法院有权强制解除合同并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但具体执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法律实践中,关于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些法院认为,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这是因为保单现金价值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不属于豁免财产,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豁免财产。因此,法院有权在执行阶段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划拨、提取或变价,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也有法院持谨慎立场,对于利他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在执行时可能需要考虑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权益。这些法院认为除非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法院不得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或解答意见指出,保险合同不仅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主体,还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执行此类保单现金价值时,应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并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赎买保单或提出异议。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2022年6月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确认了人身保单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并适时引入了受益人的介入权,在优先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平衡了受益人的救济权利。然而,该条文规定在某些方面仍未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在具体案例中,如(2020)最高法执复72号案件,江西高院冻结并扣划了许某某购买的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邓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保险产品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疾病、残疾提供保障,关系到邓某的生命价值,不适宜强制执行。然而,法院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权益,遵循执行原则和善意执行的要求,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执行时也应有所区分和考虑。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