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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0期【建诺每日法评】:跨境出口电商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日期: 2025/05/12


跨境出口电商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跨境出口电商的运输合同纠纷,由于货物的运输目的地在境外,属于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深圳市的各基层法院取得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2015128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5条,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涉及海运的跨境运输合同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深圳市范围内的相关纠纷,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跨境出口电商行业,涉及的运输方式为三种:空运、海运和陆运,其中以空运和海运为主,空运速度快,海运价格便宜,各有所长。在深圳市,单纯的空运和陆运,管辖法院是前海法院;如果涉及海运,则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有深圳派出法庭,在深圳市盐田区。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