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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7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诉讼的法律要点(二)

日期: 2025/05/08


离婚诉讼的法律要点

前文主要讲述了离婚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要点,下面会从离婚诉讼实体方面讲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要点。

一、解除婚姻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综合判断。2.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1.抚养权: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