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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6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诉讼的法律要点(一)

日期: 2025/05/06


离婚诉讼的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是涉及情感、人身、财产的综合性纠纷,下面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讲述相关法律要点。

一、确定诉讼主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

二、确定起诉时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起诉离婚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以下情形除外: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三、确定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期离婚诉讼话题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我们下期将继续和大家谈谈离婚诉讼实体方面事宜!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