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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5期【建诺每日法评】:合同仅有公司盖章无人员签名,如何认定盖章行为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日期: 2025/05/06


合同仅有公司盖章无人员签名,如何认定盖章行为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相关人员签名的情形普遍存在,如何认定盖章行为的效力,实质是判断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司法难题。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73号判决通过个案裁判确立了实质审查规则,对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该案中,A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在争议期间单方制作《对账单》并加盖B公司公章主张债权。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文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因缺乏财务人员签字、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且A公司兼具债权人身份,不能认定该盖章行为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该判决明确,公司公章在通常交易中具有确认法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效力,但公章本身并非意思表示的绝对依据。公章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盖章程序及主体关系综合判断,而非仅以形式上的盖章推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本案启示:

司法审查已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企业需重视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程序正当性,建立严格的公章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文件的审批权限。对于重大交易,建议采用"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双重确认机制,并妥善保存相关决策记录。这些措施既能防范法律风险,又能确保交易安全。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