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06
10万元的借条但转账记录只有7万多,法院如何判?
借条上明确的写着“借款100000元”,原告陈某某却只提供了7318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称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法院会如何判?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向原告出具借条张,借条载明:“李某(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陈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将在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年利息1分。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分三次分别向被告李某尾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计73180元。原告主张26820元是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年息1分,即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未支持原告所主张现金出借的26820元相关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不会只审查借条,还会审查实际交付凭证。当借条金额与实际不符,按实际交付认定。借贷双方均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最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如果是通过现金交付,亦要保留好收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