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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1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费

日期: 2025/05/06


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费

2024年3月22日,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伍某驾驶小客车在广东省江门市某地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住院38天。交警部门认定伍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组织下摇珠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伍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其为查明涉案伤残等级垫付的鉴定费等。法院是否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广东省司法惯例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通过法院组织下开展的伤残鉴定,如原告构成伤残的,则被告方承担该项鉴定费;反之,则原告自行承担。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