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06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要:袁某(新加坡籍)和郑某(中国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郑某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郑某以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向郑某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袁某是新加坡居民,本案为涉外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前海法院管辖范围。郑某仍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郑某在法院多次释明后,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行为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功能和目的,突破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边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诉讼程序严重拖延,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法院依法决定对郑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案是前海法院对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开出的第一张“罚单”。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保障程序公正,但滥用行为已异化为拖延诉讼的工具。通过本案审理,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权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拖延诉讼进程,管辖权异议应以正当救济为目的,不得作为诉讼策略工具,否则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共同守护诉讼诚信。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