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21
“自动续费”条款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自动续费作为一种便捷的服务模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在线服务平台,如视频会员、音乐软件会员、网盘会员等。然而,众多领域普遍存在的“自动续费”条款屡遭消费者诟病。如模糊提示、单方修改权限、未提前通知、默认勾选续费选项、取消流程繁琐等方式设置不公平条款,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此类条款大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实践中,“自动续费”条款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告知瑕疵:自动续费条款的核心在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常将续费条款置于冗长用户协议中,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显著提示”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里的“显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协议中以加粗、斜体、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或在服务页面或应用程序中以弹窗、提示框等方式提醒。
2、程序失衡:动续费条款的设定必须尊重消费者的同意权。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续费服务,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营者通过默认勾选续费选项、虚假优惠诱导、关闭流程复杂化等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自动续费服务构成《电子商务法》第19条禁止的“搭售”行为。
3、权利不对等:自动续费条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取消流程的便捷性。部分条款赋予经营者单方修改扣费金额、周期的权利,却未赋予消费者同等解除权,违反公平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营者通过设置繁琐的取消流程、隐藏取消选项等方式,增加消费者取消自动续费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未尽提示义务的自动续费条款多持否定态度。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更明确要求“自动续费前需以显著方式二次确认”,反映监管趋严态势。
面对不公平的“自动续费”条款,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民事救济: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不公平条款无效)。
2. 行政投诉:借助监管力量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或工信部(针对网络服务)投诉。
3. 集体诉讼与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提起公益诉讼,针对行业普遍性侵权问题(如多家平台捆绑自动续费)。
代表人诉讼:受同类损害的消费者可推选代表进行集体维权,降低个体诉讼成本。
4. 平台协商与支付渠道拦截
协商退费:部分平台在投诉后可能协商退费,但往往设置繁琐流程。
支付端维权: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银行申请争议扣款撤销(适用于未明确授权的续费)。
“自动续费”乱象本质上是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优势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违反自动续费条款规定的经营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其法律责任。消费者可通过民事、行政、集体诉讼等多渠道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同意权或设置取消障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费用、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