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21
企业是否可以以“违反企业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某某驾校《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的行为为重大过失,发生一次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员工手册》领取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遵守。2019年9月18日,某某驾校以王某在工作中吃学员给的食品构成重大过失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企业文化虽是企业精神的重要体现,但将其作为解雇员工的直接依据需满足严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然而,规章制度需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明确性,且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本案中,驾校虽规定了“不接受任何馈赠”的企业文化,但将该行为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并据此解雇员工,其合理性存疑。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并未给学员带来实际损害,也未对驾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的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点评: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将企业文化中的抽象概念直接转化为严苛的处罚条款。在解雇员工时,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解雇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