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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4期【建诺每日法评】:借款人“借新还旧”,新旧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 2025/04/14


借款人“借新还旧”,新旧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38,张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80万元,同时对利息、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赵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张某无法按时还款,遂与银行协商,张某重新向该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前一笔借款本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其中载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李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张某在银行的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张某,保证人李某均在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告知书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仅偿还部分款项,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李某也以该银行、张某隐瞒借款用途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借新还旧”是指旧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足额清偿,银行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借新还旧”需要各方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本质上相当于旧的借贷关系消灭,同时产生一个新的借贷法律关系,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将随旧的借贷关系消灭而终结。本案中,新旧两次贷款的保证人发生了变化,赵某的保证责任因旧贷款的清偿而消灭,所以赵某无需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而李某在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告知书上签字这一行为,即可证明李某提供担保时是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银行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隐瞒或欺诈的情形,所以李某需要对张某的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认责。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高级法律顾问、组长,擅长于企业股权和资产整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庭审把控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