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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3期【建诺每日法评】:独立担保的效力认定困境与规则重塑

日期: 2025/04/14


独立担保的效力认定困境与规则重塑

独立担保在商业实践中应用激增,但司法裁判中"名为独立、实为从属"的认定乱象频发,暴露出制度供给不足与商业创新间的深层冲突。如何在保障交易安全与尊重意思自治间寻求平衡,成为破解独立担保效力争议的关键。

关于独立担保效力认定的两极分化,部分法院固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将国内独立担保一律否定效力;另有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2条但书条款,承认特定商事主体间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正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确立的从属性原则与第682条但书条款存在张力,司法解释未能提供清晰的适用指引。国内独立担保合法性处于"原则禁止、例外模糊"的灰色地带。因为缺乏独立的效力评价标准,导致司法裁判者常借助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实质审查。对"商事主体"认定标准、交易场景特殊性等要素缺乏可操作性指引。

笔者建议,应当将独立担保效力与主体资质挂钩,对持牌金融机构、大型央国企等专业商事主体放宽限制。设定"商事性""专业性"双重认定标准。同时明确禁止独立担保的领域清单(如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项目),清单外领域允许市场主体自由创设。对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等重点领域推行标准化独立保函文本。最后完善裁判技术规范,裁判不仅应形式审查:确认条款具备"不可撤销""单据化索赔"等核心要素,对主体审查:核查担保人是否具备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独立担保制度的探索与破冰,需在商事效率与司法安全价值间寻找第三条道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应当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明确规范该行为,为社会良好、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扎实的法治保障。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