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11
劳动仲裁之“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旨在缩短维权周期,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程序,尤其对劳动者追讨小额权益具有显著效率优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以下两类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一、金钱类争议,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且单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总额。如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工伤医疗费:涵盖挂号费、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经济补偿:如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赔偿、违法解除赔偿等。二、劳动标准类争议,包括了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息日或未缴纳社保。
终局裁决作出后,如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需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程序违法、证据伪造、仲裁员违法等,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