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07
货车司机指挥吊车卸货,意外受伤至几乎全盲,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2021年,乙公司采购一批不锈钢焊管,卖家委托某运输公司承运,由甲担任驾驶员具体负责运输。甲驾驶车辆将钢材运送到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工作人员汤某前去接甲,同时租赁吊车进行吊装转运。
汤某到达现场后发现,光凭吊车无法进行卸货,遂继续联系叉车,被告知叉车到达现场时间较长。甲不愿等待,称其有办法卸货,并要汤某和吊车司机郑某配合。操作过程中,甲被脱落、回弹的钢丝绳打伤眼睛。甲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赔偿协商未果,甲将吊车司机郑某、乙公司诉至法院。
适用法律: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说理: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意识,主动提出采用撬棍提起货物,并自行绑扎吊装货物后,在起吊时仍站在货物下面,导致本次吊装在信号指挥不明、吊装货物斜牵斜挂等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吊车脱落的钢丝绳打到眼睛,应对由此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吊车司机郑某在有以上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违规起吊货物,应对甲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乙公司在明知吊车仅配有司机郑某一人,无起重指挥员的情况下,仍租用车辆进行转运卸货吊装业务,同时对孙某与郑某的违规操作未进行制止,乙公司具有重大选任过失,应对甲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甲承担40%的责任、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