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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5期【建诺每日法评】:登记结婚后又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日期: 2025/04/07


登记结婚后又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案例分析:张某与王某于20193月登记结婚。张某与王某结婚前,张某向王某的母亲银行账户转账55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9月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天王某通过其母亲银行卡向张某转账8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母亲返还其彩礼47万元。关于收到的55万元转款,王某自认用来偿还婚前自己的欠款以及被骗的网上理财投资。

案件焦点:王某及其母亲应否向张某某返还彩礼?

张某与王某同年登记结婚、离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是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余倍,该笔彩礼的来源是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张某给付如此巨额的彩礼是为了与王某缔结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因刑事犯罪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王某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王某应返还彩礼的90%49.5万元为宜,扣除已经返还的8万元,王某及其母亲需要再向张某返还41.5万元。

结语:

一、通过从给付的时间和方式、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张某给付的涉案40万元款项属于彩礼

1该转款行为发生于双方订婚前三个月,订婚前给付彩礼符合当地婚嫁习俗;

(2)给付数额较大,不能将其归类于用于增进日常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且各方亦均认可除涉案纠纷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3)张某家境一般,无故大额赠与亦不符合常理,其给付行为应当包含与王某缔结婚姻的目的;

(4)该款项的对象为王某母亲,王某也认可该款项最终由自己使用,因此王某为该款项的最终收受人。

综上,

二、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情形下给付彩礼包含缔结婚姻之目的,但缔结婚姻并不止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包含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种活动若双方因争执隔阂造成夫妻关系一直处于不和谐、不稳定、不持续的状态,则彩礼赠与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取彩礼方应当将彩礼进行返还。司法实践中,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共同生活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三、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比例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 给付彩礼目的的实现情况。彩礼给付含有登记结婚及维持和睦、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之目的。可通过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导致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的过错方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2) 双方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情况,如女方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男方为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负担等情况。

(3) 彩礼的现实状态。一方面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大小,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彩礼的使用和结余情况,若彩礼用于筹备婚礼、生活花费等双方共同生活开销的,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以剩余部分为基数考虑返还比例。

(4) 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彩礼的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