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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4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下的董事注意事项及风险控制

日期: 2025/04/07


新《公司法》下的董事注意事项及风险控制

20247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董事义务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通过扩大责任主体、细化履职标准,强化了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以下从三方面解读关键变化:

一、义务内涵的深化与扩展

1. 忠实义务:明确禁止自我交易、利用商业机会、竞业禁止等行为,新增事实董事影子董事概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未挂名董事,但实际行使职权或通过指令损害公司利益的,需与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2. 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以公司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包括审查董事会决议合法性、核查股东出资、制止抽逃出资等。未履行核查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边界的突破与强化

1. 对股东的责任:董事需对股东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尤其在未履行催缴或监督义务时。

2. 对第三人的责任:董事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财务造假、违规担保)造成他人损害的,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人独立责任的限制。

3. 刑事责任扩展:《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董事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三、合规建议

1. 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审查流程、出资核查程序,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和合规培训机制。

2. 风险隔离:通过投保董监高责任险、制定《履职负面清单》等方式降低个人风险。

3. 动态应对:2027年实缴出资期限临近,需加速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因过渡期漏洞被追责。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