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07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私盖公章”行为的法律评析
2013年9月25日,宋某入职甲公司,2019年2月12日,公司以“私盖公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宋某提起仲裁及诉讼程序,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
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公章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未提供宋某私盖公章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故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支持赔偿金请求。二审及再审法院改判认为:劳动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章本质上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义务系劳动者当然义务,不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前提。在甲公司初步证明宋某存在私盖公章行为的情形下,举证责任转移至宋某,宋某需就其用章正当性进行合理解释。因宋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对此,对于用人单位,律师建议需要有合规意识并做到:1、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建立分级审批、使用登记、定期核查制度,建议通过OA系统实现电子化留痕;2、强化制度公示程序:通过入职培训签收、定期制度考试等方式固化告知证据;3、建立异常用章核查机制,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链(如监控录像、用章记录等)。
对于劳动者,律师建议需要有风险意识并做到:1、严格遵守用章审批流程,紧急情况应留存书面沟通记录;2、涉及重要文件用章时,建议通过工作邮件等方式确认审批流程;3、如遇争议,应及时收集能证明用章必要性的证据(如审批记录、主管指示等)。
本案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劳动纪律实质判断标准的强化趋势。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既要重视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更应注重对劳动者职业伦理的常态化培育。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