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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为何会由单位来举证?

日期: 2022/12/22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为何会由单位来举证?

       甲是乙单位员工,其每天的工作时间超法定标准,然而每月应发的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后仲裁委让乙单位提供证据,现乙单位提出疑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什么要求单位提供证据?
       法律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上述法律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指在特定情形下,把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倒过来分配给对方当事人,由对方来提供证据否认该事实存在。
       结合本案,甲如果主张加班费的,首先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比如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审批单、工资条等。其次,如果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乙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此则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确认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此时乙单位应当予以提供,如果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需要向仲裁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会被推定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