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7期【建诺每日法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受让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日期: 2022/11/2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受让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受让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否能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呢?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范的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原始设立行为,该规定并不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受让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为由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受让方式成为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但是,实践中一人有限公司成为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亦是难题,因此签订此类协议之时仍需充分考虑交易成本,避免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出现僵局。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