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6期【建诺每日法评】:婚后父母资助房屋首付的,并非是赠与
日期: 2022/11/26
婚后父母资助房屋首付的,并非是赠与
2018年,黄某男和文某女登记结婚。2020年黄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黄某和文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黄某父母直接转到黄某账户后由黄某个人向开发商购买,购房合同落款也只有黄某一人,房屋贷款是以黄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黄某支付按揭贷款,房屋产权也只登记黄某一人名字。
2022年,文某以双方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黄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黄某表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款出资。因为只有全款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黄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黄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黄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黄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也就是说,父母如果在子女婚后为其买房,只有当全额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要考虑其父母的出资情况,适当多分。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