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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4期【建诺每日法评】:在同一场地被他人投出的篮球反弹后砸到头部感觉头晕头痛,能否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 2022/11/24


在同一场地被他人投出的篮球反弹后砸到头部感觉头晕头痛,能否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小区篮球场被乙投篮碰筐后反弹的篮球砸伤头部,导致甲当场胸闷呕吐不适。当晚甲到医院检查,被诊断其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疗3天,并支出医疗费6000元。之后,司法鉴定中心对甲的伤情进行鉴定。论证内容为:“法医检见,甲自诉后枕部受伤后有头晕头痛,但其枕部头皮未见明显损伤。法医综合阅甲的CT片及 MR 片,亦未见明显蛛网膜下腔出血影像,故考虑排除蛛网膜下出血。”鉴定意见为:“甲的体表未见损伤。”上述鉴定结论出具后,双方经调解未果,甲遂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医疗费60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6000元和精神抚慰金3500元等共约16000元。甲的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解析:第一,双方打篮球应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原告被篮球砸中系被告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使原告被篮球砸中系因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而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原告的体表并未见损伤。该法医鉴定结论经合法程序作出,效力较医院的诊断证明更强,在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的情况下,法院采认其证明效力,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受伤损失亦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健康权收到实际损失,依据“无损害,不救济”的原则,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退一步而言,甲打篮球系自甘风险行为,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人:周月敏,法学学士,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专注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