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0期【建诺每日法评】:双十一价格“套路”的法律识别 ——从正反判例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日期: 2022/11/05
双十一价格“套路”的法律识别
——从正反判例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案例一:标49收69 电商被判欺诈]
“双11”期间,冲冲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广告显示:某某时段A款充电宝特价49元。小王在当日该时段以69元的价格订购了该A款充电宝。提交订单后,小王没有细看价格便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冲冲公司付款69元。小王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在与冲冲公司的客服几次协商未果后,小王以冲冲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冲冲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网购合同已成立。虽然冲冲公司采取网络抢购的销售方式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但小王在下单时确实和冲冲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其次,冲冲公司存在对消费者小王的欺诈故意。由于冲冲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了较低的价格49元,也正是此较低的价格才让消费者进行购买,但其实际购买的价格却是69元,此前冲冲公司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就该69元的购买条件作出声明,且其并无证据表明会存在事后返款等,所以69元的价款并非小王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冲冲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综上,法院判决冲冲公司保底赔偿小王500元,并退还货款69元;小王退还冲冲公司充电宝。
[案例二:虚构原价未认定欺诈]
2021年6月18日,原告李某某在京东商城某某网店购入一台笔记本电脑,某某网店注册商家即为被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网店在宣传网页说明标注“京东促销价为5099元,原价5899元,实得价5099元,活动时间6月18日0点至19日0点直降800+评价返30”,李某某于当日下单并付款。后李某某发现该产品在6·18活动之前,包括6月17日时出售的价格均为5499元而非活动当天宣传的原价5899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消费行为中,只有当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双方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网络购物中商品信息公开透明,李某某在京东商城购物时有更多的途径进行比价、选择,其作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并不存在获取价格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其次,并无证据能认定某某科技公司在李某某购买案涉商品时存在欺骗、诱导的行为,亦不能认定李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最后,成都某某科技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在6月18日的促销活动前已开展了相关的促销活动,该行为属于连续开展促销活动而非价格欺诈。因此,李某某主张成都某某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三倍赔偿。但如何界定“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无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定(例如上述两案例完全相反的结论)。“欺诈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特殊性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较于民法具有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管理法范畴,民法和经济法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初衷是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现实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作出的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两法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所处法系也不相同,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并不适合套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应为:
(一)主观要件方面,对于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应当坚持主观故意要件,并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仍将该商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虽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尽管存在诸如质量、数量及其他方面的瑕疵,但能够证明经营者已经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则不应当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也不能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对存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出现了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或隐瞒事实等现象,应当推定经营者主观上是有过错的,除非经营者能提出有力反证,否则就应当认定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二)客观要件方面,作为消费欺诈认定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客观欺诈行为,与普通民事欺诈也是有所区别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客观方面实践中欺诈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其一,陈述虚假情况,是指虚假陈述,如故意将赝品说成真迹,将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优质产品,将国产商品说成进口商品;其二,隐瞒真实情况,是指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的义务而却故意不履行;其三,歪曲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如将此商品说成彼商品,将此服务说成彼服务。歪曲真实属于陈述虚假情况的一种。
点评人:任爱武,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曾就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拯救与破产、公司商事法务的纠纷解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