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9期【建诺每日法评】: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是否生效有争议?
日期: 2022/11/04
投保当天出事故,保险是否生效有争议?
案情简介:小易与老张在海淀区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老张负全责,小易无责。小易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给付相应的修理费用,但老张未履行赔付义务,故小易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及其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等共计12000元。被告老张辩称,当天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老张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提交电子保单,但该保单为次日生效,故应视为其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于小易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的交强险保单中,既约定了“保单即时生效,投保确认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11时25分”,又约定了“保险期间自2022年5月18日00时起至2023年5月17日24时止”,导致双方对于“保单即时生效”的理解产生争议,无法准确判定生效指向的是保单合同生效还是保险责任生效。鉴于上述内容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因此,本案应适用保险责任于2022年5月17日11时25分生效的理解,相关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小易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电子保单日益普及流行,从投保到理赔,用户可全程在线办理。这种模式在给用户和保险公司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因其操作流程的“全在线”“非面对面解释交流”的模式,极易导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对保单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点评人:卢晓菁,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