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9期【建诺每日法评】:不能擅自当“二房东”
日期: 2022/10/03
不能擅自当“二房东”
彭女士和房主李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6000元的标准承租某小区房屋。后来彭女士以每年10000元的标准转租给莫先生。房主李先生知道后立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彭女士返还4000元转租收益。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彭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房屋;驳回原告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规定,彭女士转租行为到李先生起诉时尚未达到六个月,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取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故彭女士可以不退还转租取得的收益。
房屋租赁关系的基础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不仅会破坏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还会增加不能收取租金和租赁物被损毁的风险,所以法律规定了承租人转租应当经得出租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擅自当“二房东”,否则会面临解除合同的风险。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