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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期【建诺每日法评】:物业能否拒绝业主在其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日期: 2022/08/28


物业能否拒绝业主在其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范某系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某车位的所有权人。2019年3月16日,范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等;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范某自行或街道办、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数次和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未果,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
       法院认为,在“协助安装充电桩”未写入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尚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协助义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在排除阻却事由确保客观可行性情况下,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既是对人民群众践行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的鼓励,也是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治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及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应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充电桩安装符合相关的标准,也不会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履行其物业管理的职责,不能阻止或妨碍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点评人:汤晓慧,本科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目前是梁当利律师团队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