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期【建诺每日法评】:免责的保险条款能否真免责
日期: 2022/08/18
免责的保险条款能否真免责
A公司为自有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员工甲在驾驶涉案货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员工甲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员工甲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涉案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究竟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免责的格式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涉案商业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责任的格式合同,并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免责事项,该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且通过审理查明上述免责条款的文本字体已经加粗加黑作出提示;另涉案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投保人已经收到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投保人加盖公章确认。综上,可认定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生效。因此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付责任。
提醒:一方面,免责不是随便说说,投保人要避免免责事项的发生,否则风险无法实际转移;另一方面,免责真的要说说,保险人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无法生效。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知识产权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