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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期【建诺每日法评】:对房产贡献大小,影响遗产份额的认定吗?

日期: 2022/08/07


对房产贡献大小,影响遗产份额的认定吗?

       原告俞某与被告张某1原系夫妻,于1981年生育一子,即被继承人张某2。1996年x月,双方登记离婚,约定被继承人张某2随被告张某1生活。1997年,原告俞某与案外人夏某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底以预售方式购买了系争房屋。2002年x月,原告与案外人夏某登记离婚,约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当天,原告结清了系争房屋的全部贷款。2002年x月,系争房屋交房,原告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2共同共有。2011年,被告荀某与被继承人张某2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被继承人张某2因病死亡。现原、被告对于被继承人张某2的遗产分割问题意见分歧。后原告起诉要求对于被继承人张某2遗留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部分产权份额和现金等依法析产继承。
       法院认为,2018年1月,被继承人张某2死亡,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由原告俞某、被告2荀某、张某1共同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取得。系争房屋系原告俞某与其前夫即案外人夏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后经离婚财产分割取得产权。原告基于其与被继承人张某2特殊身份关系才将被继承人张某2作为共同共有人进行了登记。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和原告及被继承人张某2对房屋产权取得的贡献程度,本院确认系争房屋15%的产权份额属被继承人张某2所有,并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被告荀某与被继承人张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银行存款及证券等均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作为遗产分割。被继承人张某2婚前取得的公积金全部属于其个人遗产予以分割。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认定、遗产分割处理等事宜。本案争议最大点,为被继承人张某2去世时,其与原告共有的一套房产中涉及遗产份额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我们一般都会认为既然系争房产登记在原告和被继承人名下,在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很自然地认为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本案在裁判时,却进行突破,在对被继承人所占房屋份额时充分考虑了其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最终法院认定15%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的范围,由原告与两被告均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各方对于系争房屋已无共有的必要性,因此,法院最后将房产判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按照两被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向其支付相应的房产折价款。



点评人: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