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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期【建诺每日法评】:未如期入住新房,业主需要支付前期物业费吗?

日期: 2022/07/16


未如期入住新房,业主需要支付前期物业费吗?

        业主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但是因房屋出现漏水、渗水的质量问题,导致一直无法入住。李先生认为系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其无法入住,也未享受物业提供的服务,无需支付前期的物业费。那么李先生的说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要判断业主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要看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房屋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已通知业主交付后,那么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因为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如果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交纳。
        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一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物业方也按约定提供前期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但是房屋因出现质量问题而未验收合格,所以房屋并未交付。因此,房屋交付前产生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李先生有理由拒绝缴纳前期物业费。



点评人: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