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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期【建诺每日法评】:银行未妥善保管储户资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 2022/07/10


银行未妥善保管储户资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原告周某在被告银行开通银行借记卡账户并领取借记卡一张。2017年8月10日16时至18时之间,涉案银行卡账户发生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均通过境外第三方快捷支付发生且收款方账号一致。原告于同月16日将涉案银行卡永久挂失并报警。
       此后,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妥善保管原告交付的资金而导致被他人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原告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非法获取原告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原告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
       法院认为:
       1、原告周某在被告银行处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被告银行处,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作为存款人的原告,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被告未尽到前述义务导致储户资金被盗刷的,自身存在过错。                   
       3、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未妥善保管储户资金,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前述交易对应的存款本息。



点评:刘国欣 ,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