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组建公司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日期: 2022/07/09
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组建公司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建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以货币50万元出资,乙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3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出资人同意作价20万元。上述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呢?
丙以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的规定,由于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因此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