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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期【建诺每日法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日期: 2022/07/04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A公司与B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签订《清洁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定期为A公司的工作场地提供清洁服务,清洁费用每期服务验收后支付,并约定违约责任:“A公司逾期不支付清洁费用,需向B公司支付总欠款的20%作为违约金……”其后,A公司以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支付清洁费,并以没有正式签订纸质合同,且电子签名区别于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故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清洁费和违约金。本案中B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故合同的形式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任何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论其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签订《清洁服务合同》视为双方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合同,A公司不得以双方没有正式签订纸质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