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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期【建诺每日法评】:买了“学位房”无法入学怎么办?

日期: 2022/06/28


买了“学位房”无法入学怎么办?

       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了房屋买卖契税等费用,随后却被告知无法落实孩子入读意向小学,双方因此发生讼争。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不能兑现业主孩子入学承诺,构成违约。业主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系考虑孩子入学问题,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对方因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工程费、税费及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
       在购买时,要区分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且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该广告和宣传应视为要约。要约附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如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反之,则为要约邀请。开发商在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情形下,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购房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购房者有证据证明其购房的主要目的是让孩子进入开发商承诺的学校学习,一旦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该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