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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期【建诺每日法评】: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同无效

日期: 2022/06/19


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同无效

       甲乙丙三张合伙经营某食府,并以甲的名义与老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无产权证的房屋。后该房屋因拆迁,相关部门与老张签订《临建过渡房屋补助协议》,按500元/平方米对老张进行补偿。后甲乙丙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基于翻建、装修主张一半的补偿款。三人的主张能否得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涉案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且补偿协议也以临建过渡房屋签订,因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至于补偿款的诉请,法院认为一方面涉案合同没有约定能否翻建、装修房屋以及约定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且三人未能举证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装修;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临建过渡房屋的适当建设成本计算的,未单列装修成本,而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补偿标准包含了装修补偿款。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张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有对装修的补偿,驳回三人的该诉讼请求。
       注意:承租租赁物时,记得审查租赁物的产权状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知识产权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