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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期【建诺每日法评】: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日期: 2022/06/13


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而我们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经营者留下了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这些信息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往往我们就会遇到这些权益被侵犯的经历,让人烦恼不已。那么在遇到这些情形时,我们该怎样维权呢?下面就让我们通过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来窥一二吧!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看到后,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对此,我国《民法典》专门设置了“第四编人格权”,在该编中明确规定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等。



点评:袁淑玲,法学专业,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