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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期【建诺每日法评】:胚胎移植前丈夫死亡,妻子能否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实施手术?

日期: 2022/06/10


胚胎移植前丈夫死亡,妻子能否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实施手术?

       案情:
       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订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经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但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李某死亡,医疗机构以缺少丈夫李某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因此,妻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法院认为:
       一、丈夫李某生前对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意见,已在知情同意书上一揽子、概括性的签字确认,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妻子陈某身体原因,导致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从依法保障生育权和有利于患者的伦理原则考量,不应拘泥于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胚胎移植手术时丈夫李某未签字这一形式,而且丈夫未签字,亦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妨碍。
       二、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员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保护后代的伦理原则。”该规定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性规定。此外,陈某属于丧偶妇女,有别于原卫生部上述管理规范中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且陈某要求的是以其夫妇通过体外受精技术而获得的胚胎来生育子女,既不违反社会公益的原则,也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因此,医疗机构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民法典所享有的正当的生育权利。
       综上所述,胚胎移植前丈夫死亡,妻子可以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实施手术。
       简评:
       本案中,丈夫在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突然去世,继续履行合同存在的“障碍”,除了夫妻双方无法同时签署术前同意书之外,还有妻子因丧偶成为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所禁止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特殊情况。但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足以剥夺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体权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简单径行终止合同履行,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情感利益,亦与逝者意愿相悖。



点评:刘国欣 ,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