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5/31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463号一案中,夫妻将共同购买的房屋90%的份额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夫妻离婚时,三人对该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针对该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无权请求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情况为判断标准,还应当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判断房产是否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该案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对内效力则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虽然诉争房屋90%的份额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但父母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子女,该房产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需通过诉讼具体审查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