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期【建诺每日法评】:从“远东”电缆字号纠纷一案看名称混淆型不正当竞争
日期: 2022/05/25
从“远东”电缆字号纠纷一案看名称混淆型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远东电缆是一家大规模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徽某电缆公司注册时,将“远东”两个字用于企业名称中。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影响了本公司的销售与声誉,遂将安徽这家电缆公司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远东”字号、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虑“远东”字号的知名度、安徽某公司的主观过错、企业规模、侵权时间、涉案商品的种类及价值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向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律分析: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从而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远东”品牌电缆在该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远东”字号不仅起到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还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安徽某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远东”字号的知名度,但未尽到善意避让义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远东”字号商誉,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安徽某公司使用该字号会让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会认为两家公司间存在特定关联性。因此可以认定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
点评人: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