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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期【建诺每日法评】: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 2022/05/13


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张三起诉李四主张归还借款,其向法院提交了向李四的转账记录,记录附言“借款”。李四主张张三的该笔转账是张三用于归还之前向李四的借款,并提供了相对应的之前转账给张三的记录。那么,张三能不能凭借单纯的附言“借款”的转账记录主张债权?李四提出转账是用于归还之前借款后张三是否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债权的存在?
        结合最高法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笔者观点如下:
        1.张三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张三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
        2.张三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张三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李四,如果李四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李四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3.张三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李四亦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张三仍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果张三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法院对其诉求可不予支持。



点评人: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个人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