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0期【建诺每日法评】:建筑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犯?
日期: 2022/04/29
建筑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犯?
2016年,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对嘉华地产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在工地仓库内存有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该批商品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杰思公司”)所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当场扣押涉嫌侵权商品后,于2016年5月16日对当事人子以立案调杳经查,杰思公司于 2015年10月承包了绿地集团的铝合金门窗和幕墙项目,施工地点为嘉华地产。2016年4月,杰思公司的员工从上门兜售人的手中购人化学胶管和金属螺栓用于安装,该化学胶管及金属螺栓上的商标与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FISCHERWERKS GMBH & CO. KG) 在中国注册的数个商标完全相同,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至案发时杰思公司还未安装使用上述侵权产品,也没有进货相关凭证。最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 《商标法》 第57 条第1款第(三)项认定杰思公司的行为构成 “销售假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杰思公司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罚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杰思公司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所述的“销售”行为。本案中,杰思公司属于包工包料的工程承包人,即承包人除了负责先行垫付劳务费用等施工费用外,还需以自己名义购买建筑装修所需的材料,待完工后和发包方结算,收取包括先前所垫付的材料费在内的工程款,收取费用后,所购买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转移给发包人。因此,承包人前述行为符合“销售”的行为特征,构成 《商标法》 第57 条第1款第(三)项的“销售假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行政部门的处罚合法合理。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