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7期【建诺每日法评】:中介为赚取中介费,隐瞒重要事实,造成损失要赔偿
日期: 2022/04/26
中介为赚取中介费,隐瞒重要事实,造成损失要赔偿
小张欲购置二手房,于是委托某中介公司帮忙寻找满意的房屋并多次向中介强调不要“凶宅”。中介公司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符合小张要求的二手房。在中介的帮助下,小张顺利购买了该房屋。但是,小张搬进新家不久,便有邻居告诉他,这间房曾经发生过命案,这让小张瞬间傻了眼。那么,面对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小张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吗?
中介人负有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命案这一重要事实,使得小张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给小张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中介公司的故意隐瞒行为,小张不仅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报酬,还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由此产生的损失。
附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