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0期【建诺每日法评】: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不可侵害
日期: 2022/04/19
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不可侵害
原告石某连和被告石某荷分别系已故石某夫妇的养女和堂侄。已故石某夫妇的墓碑上原刻有养女石某莲名字,但因堂侄石某荷在石家岭社区对村民坟墓进行搬迁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新立墓碑未刻有石某连名字。因此,石某连诉请石某荷在石某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返还墓地搬迁款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养女石某莲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以此彰显与逝者的身份关系,符合公序良俗。现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判令石某荷在已故石某夫妇的新立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公民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逝者墓碑上镌刻亲属名字体现了对先人的追思,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中华传统和公序良俗,不可侵害。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