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1期【建诺每日法评】:安徽灵璧某中学校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死刑?
日期: 2022/04/10
安徽灵璧某中学校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死刑?
近日,安徽灵璧某中学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热议。
根据四月五日版警方的通报(第二版):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与被害人王某磊为一对一互殴,被害人初步确定为左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的心律失常死亡。目前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但是可以从通报中预估案件发展有以下方向:
方向一:不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即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检察院认为徐某邦存在出罪情形,不批准逮捕。
方向二:批准逮捕,再提起公诉
定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徐某邦与王某磊因琐事引发纠纷, 犯罪嫌疑人徐某磊只使用脚踢、抱摔、肩撞、拳击等方式,并非使用刀械等武器,其没有预谋,难以认定有杀人的故意,最多只能认定为有伤害的故意。因此,不出意外的话,徐某邦的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量刑: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对徐某邦不适用死刑(含死缓),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理论上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且因徐某邦事后存在一定的救助情节,届时人民法院将结合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适用更轻的量刑。
此外,被害人家属的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认为存在鉴定程序违法,违反鉴定专业技术要求,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虚假鉴定、鉴定意见不完整等情形或其他应当鉴定的情形,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等。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另行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学校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刘国欣 ,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