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期【建诺每日法评】:在产品上注明产地不一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
日期: 2022/03/22
在产品上注明产地不一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
景德镇陶瓷协会于1999年7月28日注册含有“景德镇”地域名称的商标。在2021年6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被告张某经营超市内购买同样印有“景德镇制”的标志,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已经构成了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将被告张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销售的商品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产品上注明产地不一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