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期【建诺每日法评】:买房“跳单”违法吗?
日期: 2022/03/16
买房“跳单”违法吗?
2019年期间,卖家陈某将位于台州市的房屋委托台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所介绍出让。2021年5月份左右,买家梁某联系该中介要求买房,中介介绍了案涉房屋,并带其现场看房。后陈某与梁某达成房屋交易,并绕开台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所私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的价格为580000元,但陈某与梁某均未支付中介费。因此台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所将陈某与梁某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均支持台州市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所要求陈某与梁某支付中介服务报酬的主张。
以前的《合同法》中是没有关于“跳单”的法律规定的,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民法典》新增了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点评: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