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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期【建诺每日法评】:体育赛事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日期: 2022/02/16


体育赛事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2022年2月4日开幕以来,北京冬奥会已然成为全民体育盛宴。各大媒体平台均以各自优势和策略参与到奥运会的传播中,同时,未经授权网络直播冬奥会赛事的行为也屡见不鲜,那么体育赛事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
        冬奥赛事属于竞技赛事,队员在竞技过程中无法加入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但涉案赛事需要通过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进行摄像,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并拾取球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该制作过程在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同时,该视频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体育赛事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对体育赛事进行网络直播,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