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1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不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上班被解雇,是否合法?
日期: 2022/02/12
员工不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上班被解雇,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李某入职一公司任销售员,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特别约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随时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公司安排当地工作。后来,公司因分公司(位于其他城市)人员紧缺,欲将李某调往分公司工作。李某认为去其他城市工作将给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未到分公司报道,继续留着当地公司工作。后公司认为李某未去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属旷工,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案,公司能否以前述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当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李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仍在原岗位工作,李某并未旷工,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认定其旷工与事实不符,属违法解雇。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工作安排为准”,但是这种约定是有失公平的,即使是工作地点的变更,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决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故不能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李某支付相应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