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因车祸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日期: 2022/01/10
员工因车祸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31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秋丽死亡。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50,068.8元、丧葬补助金72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5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合计220, 615.8元。 张秋丽所在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了《工伤认定审请表》,2005年4月1日,管理中心作出张秋丽系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故方己赔付的费用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一次性发放死亡补助金合计88,400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二、一审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回答记者问时阐述: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2005年4月29 日颁布的新高兵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的精神可以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故判决撤销管理中心的不予赔偿的决定。
点评:彭露梅,现为梁当利律师团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