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还能反悔吗
日期: 2022/01/02
员工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还能反悔吗
曾某某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2019年7月2日及7月10日,曾某某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短信回复称“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19年7月17日,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的仲裁请求。曾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曾某某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已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向公司作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曾某某又以多种方式反复向公司强调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再依据已被撤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因此,曾某某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七日(2016年7月2日)向公司作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行为,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曾某某最初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曾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点评:本案中涉及到的一个法律概念“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学理上也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得行使之力,从保护相对人角度以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形成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第二,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者先于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的,不在此限;第三,形成权得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得以行使形成权的期间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情形。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