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6期【建诺每日法评】:中国首例遗嘱信托的司法判例
日期: 2021/12/18
中国首例遗嘱信托的司法判例
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判决(案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遗嘱信托有效性的认可,被称作“中国首例遗嘱信托的司法判例”。
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过世前,李某4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一)财产总计: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1.妻子钦某某、李某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1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某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
(四)以后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李某2、李1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从以上遗嘱内容推测,李某4希望把自己的财产集合起来以房产和基金会的形式进行传承,并安排自己的妻子与兄妹进行管理,财产主要用于妻子、女儿与兄妹的生活及医疗。
在上述案情中,立遗嘱人李某4的自书遗嘱并未出现“信托”字眼,而指定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受托财产,在文义上虽与信托相悖,但遗嘱目的在于指定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为受托人,由其根据李某4的意志对遗产进行管理并让受益人获得收益,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认为李某4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财富的传承。
上海遗嘱信托案显示了法院对于私益信托效力认定采取宽容和促进生效的司法态度。信托本身是一种带有目的的契约型独立财产集合,只要委托人或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特性,即使措辞不具规范,仍可以得到信托成立的司法认定,而非机械地根据具体文义去判定信托文件的存废。从司法实践角度,该案对遗嘱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的普及运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